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执1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31019xxxx,住望谟县。
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09551xxxx,住所地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杨天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3799357000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1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恭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