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久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2301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久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3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了黔西南州久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由被告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黔西南州久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1328110元,并从2016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黔西南州久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3732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久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13281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13元、申请执行费1577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9月19日、10月13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信息有:中国农业银行、贵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账户,余额为0元至2410.52元不等。未查询到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情况、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经营情况。无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内存款,但因被执行人银行内存款较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
2018年10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久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予以确认且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久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人民币1337323元被执行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洪
审判员李海
审判员刘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