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民初6966号
原告:安徽新皖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19146W(1-1)。
法定代表人:储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刚,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秋余,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女,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61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皖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皖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新皖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战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