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8057号
原告:深圳市赢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传文盛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赢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传文盛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经审查,原告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项目战略服务合同》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第十条约定:“协商不能的,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所有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的诉讼由本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签订地位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XXX号新意城大厦A座1008室,故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作为供方、乙方,被告作为需方、甲方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项目战略服务合同》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第十条约定:“协商不能的,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所有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的诉讼由本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上述合同的签订地位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XXX号新意城大厦A座1008室。然而,本案《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项目战略服务合同》约定的合作内容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并授权使用在线教育系统产品,在此产品基础上根据被告的需求提供二次开发及维保服务,二次开发功能包含但不限于学员端页面改造、前后台功能屏蔽、考试模块改造,以及迁移RDS数据库设置、视频服务器私有设置、短信接口二次开发等内容。且被告付款的账户备注信息亦为“技术服务费”。故本院认为,本案属涉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超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