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奇洋园林有限公司

**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A8组团29楼。组织机构代码:7613993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园林有限公司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89911元(其中含案件款87700元、诉讼费996元、执行费121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五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