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民再88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号银海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京,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毕节市麻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8)黔05民终296号民事判决,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民申125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未作出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黔05民终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35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可
审判员吉雪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