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601民初6718号
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申请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07.00元,由原告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