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濛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清偿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429200064E。

法定代表人:余伟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程浩,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玲倩,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濛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濛江街道明田科技产业园经开区管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577144527C。

法定代表人:朱开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磊,该公司员工。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贵仲调字第0847号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东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濛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清偿协议纠纷一案。2020年6月4日,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贵州濛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贵州东华设计公司设计费197万元,仲裁费2.6305万元,申请执行费2.2587万元,共计201.8892万元。

二、还款计划如下:1、2020年7月31日还款20万元,2020年9月30日之前还款30万元;2、2020年12月31前还款20万元;3、2021年3月31日前还款30万元;4、2021年6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5、2021年10月31日前还款71.8892万元。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付款,申请人要求将其拉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三、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到申请执行人账户。收款名称贵州东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贵阳市遵义路支行。收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

四、双方第三人签订该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27执3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李永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武文峰

书 记 员 唐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