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等与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4713号
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953Q。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
原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船闸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67362701B。
法定代表人:严宝祥。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31079040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商办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8847XJ。
法定代表人:冯瑜。
被告:**,男,1984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超额领取的878364.52元工程款系不当得利,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予以返还。经本院审查,双方并未进行结算,被告是否超额领取工程款尚不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不当得利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原告可在双方结算后另行主张权利,或另行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292元,退还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作主
书记员张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