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3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船闸西路。
法定代表人:严宝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峰,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商办楼1单元1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冯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符黎音
审判员  程 奕
审判员  田镇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