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02执1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超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出纳,现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超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徽商财富广场北楼1317室,组织机构代码79813968-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超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扣留提取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