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1022号
原告: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0746554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倞,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双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柏庄财富广场1#楼办公室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167C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