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进诉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21民初20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山盆镇九龙社区七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009294811。
被告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信海,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进诉被告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有仲裁定条款,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告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樊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