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美联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2财保63号
申请人贵州美联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10万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美联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7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书记员  陈孝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