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执25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杰,贵州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舒远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5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4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及执行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文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额度冻结。
3.本院到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纳雍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有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院已将提取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该学院,该学院向本院反馈待具备支付条件后随即向本院支付。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那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杰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杰释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5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晓江
审 判 员 章 华
审 判 员 朱启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 鹏
书 记 员 杨洪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