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恢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8316K,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正雨曦城C栋安置房2-6-4号房。
法定代表人:舒远江。
被执行人:贵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09664103G,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4)贵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本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贵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58万元及从2012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逾期付款利息586240元(其余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458万元付清之日),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该案原执行案号为(2021)筑执字第46号,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黔01执恢172号。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20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2、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房屋,经本院查询为首轮查封,本院在处置过程中,案外人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公司、卢永宽郭栋建、何萍分别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异议裁定,分别中止对上述房屋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尚在审理中,因此,上述房屋权属不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3、本院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以抵押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4、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贵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早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异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该公司已搬离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在2021年9月8日前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告知其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并表示通过调查也没有发现财产线索,向本院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贵阳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恢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张 荃
审判员 衷进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海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