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兴旺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二堡村八组麻窝田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96MA6GPLR24N。
经营者:***,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曦城C栋安置房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831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61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毕节市兴旺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毕节市兴旺建筑物资租赁站以被执行人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等职业学校工程款暂不能支付,本院扣留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02执2301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