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民初2066号
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文,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合肥德瑞信息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市。
法定代表人:陆凤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德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德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时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