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1财保68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被申请人:贵阳花溪碧仙阁生态园,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麦坪乡(省航校对面)。
投资人:欧阳兴明。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阳花溪碧仙阁生态园价值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阳花溪碧仙阁生态园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