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民初3003号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铜兴租赁。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镇堡上村。
经营者:李铜兴。
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33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铜兴租赁与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正安县安场镇铜兴租赁于2021年7月12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安场镇铜兴租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0.00元,减半收取5,825.00元,由原告正安县安场镇铜兴租赁负担。
审判员 牟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雪红
书记员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