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1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王官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凯,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琳,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红,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33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021513.7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954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保险费807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1年09月23日作出的(XX)黔XX民初XX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09月26日、2021年11月0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贵AXXXXX号马自达牌、贵AXXXXX号丰田牌、贵AXXXXX号奇瑞牌、贵AXXXXX号奥德赛牌汽车四辆,并于2021年1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582065.7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债务,理应解除对上述车辆及银行账户的查封及冻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理应解除对其车辆、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贵AXXXXX号马自达牌、贵AXXXXX号丰田牌、贵AXXXXX号奇瑞牌、贵AXXXXX号奥德赛牌汽车四辆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82065.7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书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