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2559号
原告:***,男,1968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新浦区。
原告:**,女,1969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贵阳市云岩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贵,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超,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刘世维,男,1972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楼爵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
第三人:罗甸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武装部内。
法定代表人:朱泉,该管委会主任。
第三人: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迎滨路。
法定代表人:赵泉,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刘世维、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罗甸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符黎音
审判员  邹爱玲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鄢 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