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福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9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福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商业街022号(宋义奇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565003524H。
法定代表人:向华,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3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0706117Y。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任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福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6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贵州福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的案件受理费2512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贵州福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福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艳
审 判 员  黄智静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陶海峰
书 记 员  郑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