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67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琳,系原告女儿。
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33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
被告:贵阳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城南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被告:李光杰,男,1963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光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 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维
书 记 员 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