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67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琳,系原告女儿。

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33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

被告:贵阳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城南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被告:李光杰,男,1963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光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 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维

书 记 员  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