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3767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国明,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企业地址贵州省**县平山乡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DKDWF0L。

负责人:罗本勇。

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3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0706117Y。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减半收取14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永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春

书记员陈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