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3767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国明,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企业地址贵州省**县平山乡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DKDWF0L。
负责人:罗本勇。
被告: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3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0706117Y。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减半收取14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永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春
书记员陈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