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23执164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王官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33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021513.7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954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保险费8070.00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79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82065.74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