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川区明兴建筑材料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DU9F58E。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办泥桥社区油坊组。
经营者:高小明
被执行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9795727E。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香水郡6幢3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郭戈,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3民特119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汇川区明兴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执行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63045.02元,交纳执行费53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信息、保险信息;2、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相关股权及对外的到期债权;4、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对于被执行人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款,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昊
审判员 汪明秀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