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3851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云亨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沙坝金帝世家B幢一单元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56632484J。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香水郡6幢3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9795727E。
法定代表人:郭戈,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云亨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