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巷口镇佳诚建材租赁站、严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336号之一
申请人红花岗区巷口镇佳诚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E27WT12,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高枧组。
经营者邹德平。
被执行人严安,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居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GXR1L4L,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秀。
被执行人龚仁海,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9795727E,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香水郡6幢3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郭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案(2020)黔0302民初10823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红花岗区巷口镇佳诚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贵州居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安、龚仁海、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96591.5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3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00元、律师费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轮后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明确表示该车辆已经不存在,无需查封;有部分银行存款已扣划至申请人账户,有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黔0302民初10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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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