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香水郡6幢3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9795727E。
法定代表人:郭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传禹,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云亨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沙坝金帝世家B幢一单元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56632484J。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
原审第三人:李晓燕,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审第三人:绥阳县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诗乡门村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76036827J。
法定代表人:唐继渝,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云亨利贸易有限公司、李晓燕、绥阳县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向上诉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费42,460元,上诉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至今仍不予缴纳,亦未向法院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华勇
审判员 陈 娜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辉云
书记员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