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44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本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65907P。
法定代表人:王永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9795727E。
法定代表人:郭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光丽,女,汉族,1975年7月3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本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黔0302民初53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光丽支付遵义市本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653398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84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2549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已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无证券、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光丽名下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杨光丽名下不动产。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杨光丽适用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5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姚 远
审判员 冉启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