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尚**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尚**铝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显忠,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琴,系尚**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香水郡6幢3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9795727E。
法定代表人:郭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方,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尚**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尚**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案件上诉费52703.15元,一审法院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其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否则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止至2021年7月6日遵义市播州区尚**人民政府仍未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当庭询问其明确表示不缴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尚**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晓波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小燕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