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3民初4172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遵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遵义龙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遵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龙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