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04执492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A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14360T。
法定代表人:吴孝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圣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337XK。
法定代表人:薛理航,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理刚,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以(2017)皖0104民初41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合肥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王传英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6幢1612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现该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合肥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解除其用于担保的房产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执行人合肥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王传英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6幢1612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升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