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圣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04执49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A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14360T。
法定代表人:吴孝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桃静,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圣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337XK。
法定代表人:薛理航,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理刚,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皖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圣乾物资有限公司、薛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圣乾物资有限公司、薛理刚名下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签字确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执49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圣乾物资有限公司、薛理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天垚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