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终3598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东9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泽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工业区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强,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娟,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雨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中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8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市政中燕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山东雨润公司同意市政中燕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政中燕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83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3100元,由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维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孙 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笑文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