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龙翔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2民初1723号
原告:潍坊龙翔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二街东首(潍坊友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读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金玲,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东9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泽启。
原告潍坊龙翔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雨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潍坊龙翔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龙翔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爱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