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工业区金融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东9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泽启,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其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1民初695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管辖权已确定,其已根据合同约定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因不服前述判决提出上诉,故本案原审法院已经没有管辖权。本案诉讼绥安主张的案由不同,但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属于重复诉讼,滥用诉权。为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在先诉讼系上诉人提起,不影响被上诉人在后基于管辖协议提起新的诉讼。两个诉讼之间存在的关联属于实体审查问题,可在审理程序中解决,不影响原审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方昭
审判员 孙兴欣
审判员 尤洪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