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2民初172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龙翔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二街东首(潍坊友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读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东9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泽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潍坊龙翔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鲁0702财保4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龙翔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并经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66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龙翔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