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3598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东9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泽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工业区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强,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娟,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雨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中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8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市政中燕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山东雨润公司同意市政中燕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政中燕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83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山东雨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3100元,由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维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孙 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笑文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