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乐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乐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207民初6142号 原告:安徽乐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绿地新都会办公C座506-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5702150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DK09-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乐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服务公司)与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天服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华联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天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590563.78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确认原告在本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劳动报酬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反驳后,原告撤回退还1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诉请,变更第1项诉请为支付原告服务费580563.78元,利息自2022年5月6日起计算;并当庭明确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 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芜湖新华联丽景、绿心谷酒店2021-2022年度清洁外包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清洁外包项目合同》),约定被告芜湖新华联丽景、绿心谷酒店2021年度公共区域及餐饮部清洁外包项目由原告承办,合同固定总价为2788007.04元,合作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第三条约定每月初计算上个月清洁保养费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021年2月1日,原告为被告提供清洁服务。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款。2022年3月,原告函告被告,自2022年3月31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的服务费580563.78元、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万元,但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新华联管理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服务费应为580563.78元,另1万元系投标保证金,非服务费。2.原告主张的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无事实、法律依据,其提交服务费确认单及发票开具日期清单,最后一次开具发票时间为2022年5月5日,合同约定见票后付款,利息应当自2022年5月6日计算。3.原告要求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劳动报酬优先受偿权,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3日,委托方(甲方)新华联管理公司与受托方(乙方)乐天服务公司签订《清洁外包项目合同》。约定,第一条服务事项及服务范围。乙方按合同约定负责芜湖新华联丽景、绿心谷酒店2021年度公共区域及餐饮部清洁外包项目的日常清洁保养工作,具体工作范围由双方在附件中约定。第二条服务方式和服务期限1.乙方承办芜湖新华联丽景,绿心谷酒店2021年度公共区域及餐饮部清洁外包项目的日常清洁保养服务工作。2.本合同合作期限从2021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乙方于2021年2月1日进驻芜湖新华联丽景、绿心谷酒店。第三条清洁保养服务费及支付方式(除非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示的所有价格均应理解为含增值税价格)。餐饮外包及PA外包合同总价为2788007.04元,增值税为23207.04元。乙方进驻芜湖新华联丽景、绿心谷酒店之日起一个月后,必须把付款通知书递交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日常巡检验收记录情况,对照附件二《清洁工作范围及工作细则》、附件三《清洁保养人员要求》评定乙方当月的清洁服务工作质量,详见附件七《日常清洁工作验收表》并结合附件四《清洁工作扣分制度》的规定计算上个月清洁保养服务费,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第四条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5.在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清洁保养工作后,按时支付乙方清洁保养费用。(二)乙方义务。10.关于发票的特别约定。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为乙方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的、根据本合同经济业务事项所开具的真实、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违约责任。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七条合同终止。(一)因解除而终止。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30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的合格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第十三条其他。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及其附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清洁外包项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甲方新华联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乙方)乐天服务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附件:一、清洁保养报价一览表;二、清洁保养工作范围及工作细则;三、清洁保养人员要求;四、清洁工作扣分制度;。;附件七《日常清洁工作验收表》;。。 新华联管理公司与乐天服务公司经结算,确认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餐饮部清洁外包服务费302925.37元,PA项目外包服务费272638.41元,合计580563.78元。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5月5日,乐天服务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华联管理公司收到乐天服务公司最后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为2022年5月5日。 另查明,乐天服务公司称,2022年3月25日,就解除《清洁外包项目合同》分别发函新华联管理公司客房部负责人***、餐饮部负责人***,新华联管理公司确认该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清洁外包项目合同》及其附件,服务确认单及原告制作的开具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表,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清洁外包项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乐天服务公司主张新华联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580563.78元。 乐天服务公司按约向新华联管理公司提供了日常清洁保养服务,双方经结算,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服务费为580563.78元,乐天服务公司开具了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新华联管理公司。《清洁外包项目合同》第三条约定,每次付款前,乐天服务公司须向新华联管理公司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新华联管理公司在乐天服务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清洁保养工作后,按时支付乐天服务公司清洁保养费用。新华联管理公司也无异议。乐天服务公司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乐天服务公司主张新华联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利息[自2022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服务费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乐天服务公司诉请主张支付利息起始日为2022年5月1日,新华联管理公司反驳起始日应为2022年5月6日,乐天服务公司予以确认,并以该日主张权利,2022年5月6日为利息计算起始日,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信。 《清洁外包项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但未违约金数额,或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乐天服务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新华联管理公司未按约付款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乐天服务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于法有据,本院也予以采信。 故,乐天服务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乐天服务公司主张对上述权利系劳动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应得货币回报。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乐天服务公司与新华联管理公司基于《清洁外包项目合同》,由乐天服务公司提供服务,新华联管理公司支付乐天服务公司服务费,双方因新华联管理公司未支付服务费发生争议,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争议标的为服务费,而非劳动报酬,故,乐天服务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新华联管理公司的反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乐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580563.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算至580563.78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乐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6元,减半收取计4853元,由原告安徽乐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28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