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大庆开发区华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区兴程建筑设备安装吊运处、某某、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5民初2281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庆开发区华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再雷,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兴程建筑设备安装吊运处,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品,经营者。
被告:***,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宋品,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军,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大庆开发区华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区兴程建筑设备安装吊运处、***、宋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利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计3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