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005民初1725号
原告:***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被告: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