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

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2民初2257号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达建筑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达建筑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许永
人民陪审员张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