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

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2民初61号之一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赖敬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达建筑公司)与被告**哈尔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达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 永

人民陪审员  张丽冬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