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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汇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辖终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富汇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社区金源路148号301。
法定代表人刘新杰,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南路1号。
负责人李民,行长。
上诉人深圳市富汇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一审被告重庆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坤颐商贸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环商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12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富汇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且上诉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没有约定管辖。因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六路52号雪松大厦B座13楼1301/1308室,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在卷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其他一审被告偿还其垫付的资金,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一审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故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原告已经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相关规定。故一审法院对该案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晓智
审 判 员 隋凤清
审 判 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覃桢榕
书 记 员 马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