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23091号
原告:上海澜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邑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168号华景新城海伦堡二期23座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南路79弄1号1层103室。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增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澜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澜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