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福兴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终3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9年3月19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个体,住云南省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会,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7年11月2日,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居民,住云南省巧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福兴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月华路福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寿,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明福兴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从两个公司违法承包来的一标、二标工程,均由***违法转包给***,现一标、二标已经过昆明盛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审核通过,***及福兴公司均认可发包方工程款已拨付完毕,而两个工程的工程款存在混同支付,原审对已支付款项等基本事实审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颜九华
审判员  陈贵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