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福兴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中寨乡鱼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2民初1303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3月1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张毅,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7年11月2日,云南省***人,住***。
委托代理人:幸金文,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寨乡鱼毕村民委员会。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中寨乡鱼毕村。
法定代表人:吴维平,村主任。
被告:云南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12439X。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与万华路交汇处天宇花园。
法定代表人:黄明登,董事长。
被告:昆明福兴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34321911U。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月华路福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福兴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寨乡鱼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31.00元,减半收取为1051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洪富
审 判 员  刘开华
人民陪审员  徐明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