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3民初1370号
原告: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凤凰一区12号楼1-4-1。
法定代表人:*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03元,减半收取14,851.5元,由原告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代诗尧
书记员陆城熙